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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案例(三)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16-10-25 瀏覽:6148次
案例簡介:
某期貨公司反洗錢工作人員在進行可疑交易識別過程中發(fā)現,客戶A 的期貨賬戶在2008 年3 月28 日至2008 年5 月6 未進行期貨交易,卻頻繁出入金,累計出入金總額達680 萬元。針對客戶A 的這一可疑交易行為,期貨公司對客戶A 進行電話回訪,客戶A 未對該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最終,期貨公司通過可疑交易識別分析認為該客戶有洗錢嫌疑,向中國反洗錢監(jiān)測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同時將客戶A 的風險等級提高到高風險等級,對其進行持續(xù)性的重點關注。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戶A 未進行期貨交易但頻繁出入金,其行為符合《可疑交易報告辦法》第十二條(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fā)生大量的資金收付”的規(guī)定,存在洗錢的可疑特征。為此,期貨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錢措施:首先,要求客戶A 對其行為提供合理性解釋,根據客戶A 的解釋情況進行可疑交易識別,認定客戶A 有洗錢嫌疑,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其次,根據《劃分指引》第六條“在日常交易監(jiān)控中被報送可疑交易的” 應當認定為高風險等級客戶的規(guī)定,將客戶A 調整到高風險等級,進行重點監(jiān)控。
案例簡介:
客戶A 在洗錢犯罪高發(fā)地從事經營活動,后在某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該期貨公司將客戶A 列入高風險等級客戶名單,加強對客戶A 資金來源、收入的調查,并定期分析其交易行為。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戶A 在洗錢犯罪高發(fā)地從事經營活動,符合《劃分指引》第六條“其他有理由懷疑其交易行為與洗錢或其他犯罪行為有關,需要列入高風險等級的”規(guī)定。為此,期貨公司將客戶A 劃為高風險等級,并依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制度中規(guī)定的客戶洗錢風險處理措施,加強對客戶A 資金來源和收入的調查,并定期分析客戶A 交易行為。
案例簡介:
2010 年5 月,某期貨公司反洗錢工作人員在進行可疑交易識別過程中發(fā)現,有兩年沒參與期貨交易的客戶A 的賬戶突然劃入大量資金,進行頻繁的交易。經過期貨公司查實,該客戶于2007 年3 月份開戶參與期貨交易,但在2008 年汶川地震中,客戶A 受損嚴重。在隨后的兩年中客戶A將期貨賬戶資金陸續(xù)轉出,全身心地著手災后重建事宜,由此暫停了期貨交易。經過近兩年恢復時間,客戶A 于2010 年5 月11 日再次入金參與交易,開始了頻繁的盤中短線交易。根據核查的情況,基本排除了客戶的洗錢嫌疑,期貨公司未向中國反洗錢監(jiān)測分析中心進行報告,但仍將客戶A 的風險等級調整為中風險等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戶A 兩年未參與期貨交易,突然劃入大量資金,進行頻繁的交易,符合《可疑交易報告辦法》第十二條“(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fā)生大量的資金收付;(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的規(guī)定,存在洗錢的可疑特征。為此,期貨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錢措施:首先,通過對客戶A進行回訪等手段進行可疑交易的進一步識別分析,根據回訪了解到的情況排除了客戶A 的洗錢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其次,根據《劃分指引》第七條“疑交易特征,經核查為正常的”應當認定為中風險等級客戶的規(guī)定,將客戶A 調整為中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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