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者教育
場外配資案例
來源:互聯(lián)網資訊 時間:2023-07-07 瀏覽:2561次
場外配資游離于監(jiān)管之外,高杠桿屬性放大市場波動,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證監(jiān)會堅決予以打擊。近年來,證監(jiān)會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判決了一批場外配資案件,現(xiàn)整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在此,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場外配資是違法活動,參與場外配資可能會血本無歸。廣大投資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通過合法渠道參與股票、期貨交易,遠離場外配資,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某、李某、嚴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技術提供商被刑事判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組織李某、嚴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順”炒股軟件,并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劉某、李某、嚴某在明知市場上有正版同花順炒股軟件,“同花順”軟件系仿冒,同時在軟件運行、日常維護、溝通過程中應能認識到該軟件被他人用于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為該軟件的運行提供維護、技術支持,為他人利用該軟件實施網絡犯罪提供條件。犯罪活動中,被告人劉某負責接單、銷售,被告人李某負責物料準備(幫助聯(lián)系租賃服務器、短信平臺、介紹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嚴某負責平臺運行的技術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誘導下載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順”軟件進行配資炒股,資金損失達39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程序、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jù)此,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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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李某、嚴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技術提供商被刑事判決)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組織李某、嚴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順”炒股軟件,并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劉某、李某、嚴某在明知市場上有正版同花順炒股軟件,“同花順”軟件系仿冒,同時在軟件運行、日常維護、溝通過程中應能認識到該軟件被他人用于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為該軟件的運行提供維護、技術支持,為他人利用該軟件實施網絡犯罪提供條件。犯罪活動中,被告人劉某負責接單、銷售,被告人李某負責物料準備(幫助聯(lián)系租賃服務器、短信平臺、介紹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嚴某負責平臺運行的技術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誘導下載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順”軟件進行配資炒股,資金損失達39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程序、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jù)此,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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